北京互联网法院:图片类侵权案占比高 单张最高赔偿5000最低300


据澎湃新闻报道,今日北京互联网通报涉网络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情况。通报指出,图片类著作权侵权案件占著作权案件的一半以上,若被告将侵权图片用作商业用途,单张图片最高可判赔 5000 元。

北京互联网法院综合审判一庭庭长卢正新表示,从诉讼主体看,原告相对集中,主要为专业图片公司,涉案数量排名前五的公司起诉的图片类案件,占全部图片类案件的43%;被告相对广泛,以新闻网站主办单位、微博、微信等自媒体用户为主。

卢正新表示,对于图片本身独创性程度较高、创作难度较大,且被告侵权故意明显,例如将侵权图片用作商业用途等,在此情形下,法院通常采取对权利人强保护的态度,实践中单张图片最高判赔 5000 元。与之相对,倘若图片本身独创性程度较低、创作难度不大,被告过错不明显,例如普通网络用户因版权意识不强,在自媒体转载文章时将小幅图片作为配图使用,遇此类情形,法官会从平衡权利人和侵权人利益的角度出发,合理确定判赔数额,实践中单张图片最低判赔 300 元。

数据显示, 2018 年 9 月 9 日至 2020 年 3 月 31 日,北京互联网法院共受理案件 54844 件,其中知识产权案件 42121 件,占比76.8%。知识产权民事案件中,著作权纠纷案件 42080 件,占比99.9%,网络域名纠纷案件 40 件;另有涉知产行政案件 1 件。

在案件类型上,知识产权民事案件以著作权纠纷为主,作品类型包括摄影作品、文字作品、电影及类电作品、美术作品、音乐作品等,其中,涉及摄影作品、文字作品、电影及类电作品的案件数量居著作权案件数量的前三位,分别占比51.7%、18.8%、18.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