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蝶音乐起诉快手侵权旗下歌手多首歌曲 赔偿26万元


据中国裁判文书网处显示,海蝶音乐起诉快手侵权旗下歌手许嵩26首音乐,要求快手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 26 万,还要承担本次诉讼费用。

据海蝶诉称,公司依法享有音乐专辑《苏格拉底没有底》中歌曲《想象之中》、《河山大好》、《拆东墙》、《医生》、《微博控》、《毁人不倦》、《双人旁》、《降温》、《敬酒不吃》、《千百度》,专辑《梦游计》中歌曲《胡萝卜须》、《幻听》、《对话老师》、《闺蜜》、《装糊涂》、《Play with style》、《心疼你的过去》、《全球变冷》,专辑《不如吃茶去》中歌曲《山水之间》、《七夕》、《有桃花》、《隐隐约约》、《宇宙之大》、《梧桐灯》、《弹指一挥间》、《惊鸿一面》等共 26 首歌曲的录音制作者信息网络传播权,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向侵权第三人主张权利。

但“快手”APP在未得到任何授权的情况下擅自将上述音乐作品上传至该软件中,使得网络用户通过“快手”APP视频拍摄的过程中可将上述音乐作品作为背景音乐使用,上述行为严重侵犯了海蝶公司的合法权益。

经法院查明,海蝶公司提交了出版的专辑《苏格拉没有底》、《梦游计》、《不如吃茶去》的封面图片,以证明许嵩演唱的涉案音乐作品由海蝶公司录制后合法发行,并拥有该专辑含涉案音乐作品之著作权。

此外,快手还称自己是与音之邦公司签订了《合作协议》,但法院查明,海蝶未授权音之邦公司使用涉案录音制品,亦未给予其他第三方转授权使用涉案录音制品的权限。所以法院判定快手单凭《合作协议》无法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证明其获得合法授权。

本案中,根据第 25180 号公证书记载的内容,网络用户可以在快手手机软件的短视频拍摄功能提供的音乐中,选择被控侵权录音制品作为短视频的背景音乐使用。也就是说,快手手机软件上述功能中使用的被控侵权录音制品,并非网络用户自行上传。

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快手取得了合法授权,法院对快手的抗辩不予采信,可以认定快手侵害了海蝶公司对涉案录音制品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快手应当为此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最终,法院判定快手赔偿海蝶公司经济损失 52000 元,并承担大部分诉讼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