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商标注册,必须经过各种审查和审查
核准,具体有哪些?今天商标网就给大家介绍一下。
一、形式审查
正式审查是对商标注册申请是否可以接受的审查。审查内容包括:申请人是否具备申请资格、申请人名称、印章是否与营业执照一致、申请人地址是否正确、填写商品是否规范、分类是否准确、是否符合经营范围、商标及图纸质量、规格、数量是否符合要求、附证明、说明是否完整、是否支付申请费。
二、实质性审查
从四个方面审查商标是否符合条件:
1)商标构成要素审查?审查该商标是否由法定组成部分组成。气味商标、音响商标等不予注册。
2)显著性审查?商标中使用的文字、图形或其组合是否具有明显的特征,便于识别。
3)审查禁用条款?商标使用的文字、图形或者其组合是否属于《商标法》禁用之列。
4)新颖性审查?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否与他人在同一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注册或者初步批准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
三、商标注册初步审批公告
经审查,商标局认为符合《商标法》有关规定的商标,应当初步审批,并在商标局印制的定期出版物《商标公告》上公告。该公告称为商标公告的初步审批。初审商标未正式注册,无专用权。
四、注册商标申请的修正、驳回和复审
申请注册的商标不符合《商标法》有关规定的,驳回申请,不予公告。商标局认为可以修改商标注册内容的,应当限期修改。未修改、超过期限或者修改后仍不符合《商标法》有关规定的,驳回申请。
拒绝驳回申请的,申请人可以在收到驳回申请通知后15天内向商标复审委员会提出“驳回商标复审申请”,请求复审。商标评审委员会是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专门负责处理商标纠纷的机关。
商标评审委员会设立投诉理由的,撤销商标局驳回申请的原决定,否则维持商标局的原决定。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该决定。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五、商标异议及复审
任何认为商标局初步批准并公布的商标不符合《商标法》规定的,都可以提出不注册的意见。这就是商标异议。设置异议程序的目的是加强公众对商标审查工作的监督,减少错误。异议期限自初步审批公告之日起三个内,过期不予受理。异议的理由依照《商标法》提出。任何不符合商标注册标准的条款都可以作为异议的理由。提出异议的人可以是利害关系人或者任何人。异议受理机关为商标局。对初步审批和公告的商标有异议的,异议人应当将“商标异议书”一式两份交给商标局。
商标局收到“商标异议书”后,交给被异议人,限30天内答辩。商标局经调查核实后作出裁定。期满不答辩的,商标局还应当作出裁定并通知当事人。任何一方对商标局的裁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裁定通知后15天内将“商标异议复审申请书”一式两份交给商标评审委员会。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裁定,书面通知当事人。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商标复审程序的另一方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六、商标注册申请的核准
初步批准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三个内无异议或者异议理由不成的,应当批准注册,并向申请人颁发“商标注册证书”,同时公告。到目前为止,商标注册申请人已经获得了商标专用权。
七、注册不当撤销和注册商标纠纷
1.注册不当撤销
《商标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注册商标违反本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即禁止条款),或者以欺骗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由商标局撤销注册商标,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注册商标。
欺骗手段和不正当手段包括以下行为:虚构、隐瞒事实或者伪造申请文件及有关文件登记;违反证实守信原则,复制、模仿、翻译他人已知商标;未经授权,代理人以其名义注册被代理人的商标;侵犯他人合法在先权利登记;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登记。
2.注册商标争议裁定
《商标法》第四十一条第三款规定,除前两款规定的情形外,对注册商标有争议的,可以自批准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裁定。商标注册人对他人注册商标发生争议时,应当将“商标争议裁定”一式两份提交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裁定。批准注册前提出异议并裁定的商标,不得以同样的事实和理由申请裁定。
八、注册商标变更
1.变更注册商标标志
《商标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注册商标需要变更标志的,应当重新申请注册。商标权以批准注册的商标为限。因为标志的任何变化都不再是原商标。商标所有人只对原注册商标有专用权,但对变更商标没有专用权。变更后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必须重新申请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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